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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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田瑜、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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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245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田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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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1-03-29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从台支行、张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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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执异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从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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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20-09-29 |
3 |
田瑜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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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5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田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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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9-12-16 |
4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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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异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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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5 | 2017-12-28 |
5 |
张小飞、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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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张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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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05 | 2020-09-02 |
6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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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二初字第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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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5-11 | 2016-12-31 |
7 |
河北省国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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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省国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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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2 | 2018-11-20 |
8 |
河北国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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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4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国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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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15-05-05 00:00:00 | 2017-11-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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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冀民终7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小飞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爱新觉罗.英杰 姜晓岚 张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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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6 | 2018-05-31 |
2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爱新觉罗·英杰 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康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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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63 | 2016-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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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1民初581号田瑜诉张英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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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5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田瑜 被告-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英雷 爱新觉罗·英杰 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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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英杰:本院受理原告田瑜诉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英雷、爱新觉罗·英杰、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田瑜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15年2月6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爱新觉罗·英杰、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熙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英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533.5元,由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英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60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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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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