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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照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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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G89G92中缝 2020-04-28
    2 (2019)浙0802民初430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照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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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G03 2020-03-24
    3 (2019)浙0782民初858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 宋昆 张国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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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G09 2019-10-29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刘菊礼 被告- 张双 欧习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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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43 2019-07-14
    5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 宋昆 张国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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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10 2019-06-06
    6 (2018)浙0604民初867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 被告- 鲁德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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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G79 2019-04-16
    7 (2018)沪0117民初86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刘菊礼 被告- 张双 欧习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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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G81G84中缝 2019-01-27
    8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照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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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G35 2018-12-27
    9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 被告- 鲁德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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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G13 2018-11-08
    10 (2017)浙0681民初769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胡正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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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G03 2018-03-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02民初1061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陈友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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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1061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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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友云(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0****595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06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位赔偿款85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丽萍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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