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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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仲恩与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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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502民初746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原告-李仲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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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9 |
2 |
蓝胜义与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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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502民初745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原告-蓝胜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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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9 |
3 |
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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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502民初7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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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09-17 |
4 |
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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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502民初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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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8-07 |
5 |
信利光电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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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408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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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5-07 |
6 |
信利光电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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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408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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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5-05 |
7 |
翡利光电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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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执5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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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2-25 |
8 |
信利光电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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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执5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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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2-21 |
9 |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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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4209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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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0-11-03 |
10 |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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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4208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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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0-1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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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被告- 江西嘉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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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G92 | 2017-04-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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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2721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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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721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立荣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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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7214号之一刘立荣:本院受理原告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272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209066.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209066.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立荣对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40209066.49元以及利息(以40209066.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0日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4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42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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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2 |
(2018)粤0304民初272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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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7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刘立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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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7214号刘立荣:本院受理原告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9: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三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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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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