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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9号信联大厦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80
    • 法院公告 3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4

    法律诉讼36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曾华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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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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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莫子良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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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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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石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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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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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钟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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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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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林凯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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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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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邬军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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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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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曾繁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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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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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周翠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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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周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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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史飞强、邓丽雲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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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史飞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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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秦剑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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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秦剑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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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3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2071民初256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麦竣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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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06 2020-10-29
    2 (2020)粤2071民初256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叶伟伦 杨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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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06 2020-10-29
    3 (2020)粤2071民初39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宋秋梅 中山市港汇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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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38 2020-08-27
    4 (2020)粤2071民初148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杨培红 权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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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44 2020-08-09
    5 (2017)粤2071民初879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耀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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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64 2018-06-14
    6 (2018)粤20民终224号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上诉人- 郑忠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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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5-28
    7 (2018)粤20民终1229号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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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3-23
    8 (2018)粤20民终341号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上诉人- 袁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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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12
    9 (2017)粤20民终5222号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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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2-06
    10 (2017)粤20民终5217号 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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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1-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2071民初13376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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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3376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当事人- 东莞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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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饶琨独任审理,罗敏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8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依法申请作为(2022)粤2071民初13375号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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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1
    2

    (2022)粤2071民初13375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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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3375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当事人- 东莞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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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组成人员告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饶琨独任审理,罗敏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8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依法申请作为(2022)粤2071民初13375号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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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1
    3

    (2020)粤2071民初16382号公告民事裁定书(补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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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638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马怀翠 罗彦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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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马怀翠、罗彦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63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粤2071民初163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四段中的“被告罗彦东对被告赖寿明”补正为“被告罗彦东对被告马怀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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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0
    4

    (2022)粤2071民初4702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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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470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傅世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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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傅世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傅世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2年4月23日的本金41114.68元、利费总和3315.47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傅世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傅世荣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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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5

    (2022)粤2071民初470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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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470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黄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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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2年4月23日的本金40213.23元、利费总和4986.68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黄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9元,合计153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1531元),由被告黄华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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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6

    (2022)粤2071执保360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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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执保360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祥坤 石圆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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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李祥坤、石圆颖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7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79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祥坤、石圆颖名下价值相当于159236.89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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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7

    询价结果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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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执83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赵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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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粤2071执839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赵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赞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已生效的(2021)粤2071民初2186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赞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103号德顺苑5幢905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82898号】及室内财产。因当事人议价不成,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以定向询价方式确定上述房地产的财产处置参考价,经向中山市存量房评估价格管理系统询价的结果为781861元,本院将以781861元作为上述房地产的财产处置参考价。同时室内财产经京东大数据评估系统询价鉴定,市场价值为600元,故本院以782461元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网上公示的方式向你发送定向询价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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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8

    (2022)粤2071民初1643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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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643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张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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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独任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5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张欢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99085.43元、利息15646.36元、违约金5670.88元、手续费1162.66元,共计121565.33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4日,从2022年2月15日起利息按《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张欢支付律师费8293.91元【基础律师费1000元,另按清偿时总欠款金额的6%增加支付律师费7293.91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2年2月14日合计为129859.24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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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9

    (2022)粤2071民初1643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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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643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曾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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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曾几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独任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5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曾几平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34087.32元、利息1348.35元、违约金1782.01元、手续费850.02元,共计38067.7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从2022年2月11日起利息按《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曾几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浪网大道1号之一绿洲华庭7幢402房的房地产【不动产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18095号】的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曾几平支付律师费3284.06元【基础律师费1000元,另按清偿时总欠款金额的6%增加支付律师费2284.06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2年2月10日合计为41351.76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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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10

    (2022)粤2071民初5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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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赵秀权 王永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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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王永彬、赵秀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47元,合计655.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9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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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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