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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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头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凤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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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3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大头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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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1-1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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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300号原告广州大头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凤燕、龙亚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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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3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大头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欧凤燕 龙亚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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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5300号龙亚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大头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凤燕、龙亚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大头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诚意金50000元;二、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大头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3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大头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535042942020-08-2118:55:36:334(2020)粤0114民初5300号原告广州大头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安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凤燕、龙亚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管理,广州,送达,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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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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