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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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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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6290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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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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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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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427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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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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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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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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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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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6290号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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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629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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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6290号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6290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9366912021-05-2413:06:13:971联系人:周博(2021)粤0105执6290号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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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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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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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427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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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4270号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42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95400元;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86元,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2281元。一审财产保全申请费1010元,由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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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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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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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427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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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4270号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8时45分-10时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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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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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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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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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判决后,原告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合同账款99000元;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以99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被上诉人实际清偿当月的账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3日为10561元);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2758632020-04-0912:50:51:478联系人:陈美贤、冯琬晴(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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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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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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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元。二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之日即年月日起计至年月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年月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三 驳回的其它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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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因被告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39600元。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以3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本金为限);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7元,由原告负担1420元,由被告负担947元。本案的财产保全费101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特此公告。531980592020-03-1314:53:45:0联系人:陈美贤、冯琬晴(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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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6 |
(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告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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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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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安祥街10号院5层518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原告于2019年9月22日提交补充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1月17日14时10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电话020-83005361、83005360)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529252892019-11-1816:03:31:952(2019)粤0105民初10940号告广州嘉检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审判,医学1153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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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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