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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钰门科技

    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厂房7栋四楼K04F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谭泽华与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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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1021执13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谭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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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2-28
    2

    (2020)湘1128民初1107号原告朱志军与被告郴州钰门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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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1128民初11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朱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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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1-30
    3

    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与雷四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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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10民终1768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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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0-10-09
    4

    雷某某与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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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1024民初692号 合同纠纷

    原告-雷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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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7-01
    5

    朱志军与郴州钰门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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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湘1002民初73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朱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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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2-31 2020-01-02
    6

    谭某某与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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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湘1021民初18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谭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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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阳县人民法院 2019-09-09 2019-11-04
    7

    谭泽华与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邹士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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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湘1021民初20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谭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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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阳县人民法院 2019-03-25 2019-03-27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朱志军 被告- 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钰门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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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田县人民法院 G05 2020-08-30
    2 (2018)湘1021民初20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谭泽华 被告- 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 邹士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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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阳县人民法院 G08 2019-01-10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01648号 宝安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5-12-03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民初79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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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797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逸豪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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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976号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州逸豪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钰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97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257949元及利息(以257949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落款之日止,暂计利息11010.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罗嘉淳电话:0755-2105028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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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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