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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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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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69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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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09 |
2 |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科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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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7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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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31 |
3 |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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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31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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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1-05-28 |
4 |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勤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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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6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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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1-05-28 |
5 |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友池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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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144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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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6-12 |
6 |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域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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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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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12-22 |
7 |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域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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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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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7-13 |
8 |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威隆展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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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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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4-03 |
9 |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域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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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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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12-22 |
10 |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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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3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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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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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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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7 | 2020-03-20 |
2 | (2018)京0114民初114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电金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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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9-01-15 |
3 | (2018)粤0306民初13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高美佳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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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8-09-27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电金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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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6 |
5 | (2018)粤0309民初1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泰格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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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09 |
6 | (2018)粤0306民初13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高美佳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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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8-06-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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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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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7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康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朱品 被告- 深圳康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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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9民初17419号 深圳康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康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74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1286.57元,并按5‰月利率支付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0日10时15分在观澜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院联系人:朱品 电话:0755-21052076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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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2 |
(2021)粤0309民初174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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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7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康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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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7419号深圳康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康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74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1286.57元,并按5‰月利率支付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0日10时15分在观澜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朱品电话:0755-210520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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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3 |
(2019)粤0305民初2388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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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8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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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3881号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36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203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6元,由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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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4 |
(2020)粤0309执69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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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69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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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6976号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36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69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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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5 |
(2020)粤0304民初1870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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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7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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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709号之一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2020)粤0304民初18709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8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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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6 |
(2019)粤0309民初1360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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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3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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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3603号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3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73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7321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6月1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佳鑫联系电话:21088041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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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7 |
(2020)粤0304民初18709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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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7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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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709号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驾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15时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开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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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8 |
(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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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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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深圳市华域无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域无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域无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12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265.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自2019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本公告于2020年4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沈思愉联系电话:0755-2108747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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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9 |
(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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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域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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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2098号深圳市华域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域无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265.20元并按5‰月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3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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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10 |
(2019)粤0306执214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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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14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友池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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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1442号友池金融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海威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9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14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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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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