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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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秋与广东省地质矿产局汽车修配厂、杨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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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张艳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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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秋与广东省地质矿产局汽车修配厂、杨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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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张艳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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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明、广东省地质矿产局汽车修配厂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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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许昌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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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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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9338号张艳秋与广东省地质矿产局汽车修配厂、杨万与刘文锋返还原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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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933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张艳秋 被告-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汽车修配厂 杨万与刘文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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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9338号刘文锋:本院受理的张艳秋与广东省地质矿产局汽车修配厂、杨万与刘文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现被告杨万申请追加刘文锋作为本案第三人,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价值1650000元的粤D96T93兰博基尼跑车一辆(不能返还的按1650000元的标准赔偿);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折旧损失按每天750.68的标准从2018年5月15日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返还车辆时止(暂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共计488天×750.68元/天=36633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2426752020-04-0115:45:35:0联系人:杨俊豪、李暨鹏(2019)粤0106民初39338号张艳秋与广东省地质矿产局汽车修配厂、杨万与刘文锋返还原物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刘文锋: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联系人:杨俊豪、李暨鹏电话:83008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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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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