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地海罚〔2021〕0448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9日9时15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诸暨市交投港务码头对汉峰001进行了检查,船舶所有人是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12月9日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船舶检验证书影印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船员适任证书影印件、船员服务簿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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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详情 |
| 2 | 嘉地海罚〔2021〕52187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9日10时10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东宗线宇石物流码头对汉峰002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洪林,船舶所有人是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7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7月27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林洪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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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详情 |
| 3 | 嘉地海罚〔2021〕22J1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2月25日9时30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乍嘉苏线平湖市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码头处依法对汉峰036进行船舶现场检查,发现船舶在离泊前未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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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 详情 |
| 4 | 嘉地海罚〔2020〕2236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7日9时00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乍嘉苏线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码头处对汉峰008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肖建国,船舶所有人是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9月8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肖建国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航行通告(浙地海通﹝2003﹞1号)》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汉峰008船舶擅自通过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单位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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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详情 |
| 5 | 嘉地海罚〔2020〕2231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28日15时0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乍嘉苏线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码头处对汉峰002进行了检查,船舶所有人是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2020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9月1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航行通告(浙地海通﹝2003﹞1号)》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汉峰002船舶擅自通过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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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详情 |
| 6 | 浙地海罚-FB〔2020〕118 |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海事处 |
2020年4月17日,浙江汉峰航运有限公司在六平申线平湖市子孙桥锚泊区实施的船舶擅自通过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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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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