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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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向东、王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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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民终4737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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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02 |
2 |
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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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民终14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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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30 |
3 |
王红初与王向东、王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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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448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王红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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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8-13 |
4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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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执11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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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7-01 |
5 |
王向东、王红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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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民辖终144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王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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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20 |
6 |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王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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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再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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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4-03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南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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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109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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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0-05-12 |
8 |
孙黔阳、吴香君、王向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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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恢33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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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2-28 |
9 |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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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再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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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1-08 |
10 |
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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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终45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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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19-08-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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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3执恢169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4 | 详情 |
2 | (2021)浙0782执5094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6 | 详情 |
3 | (2019)浙0782执11734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4 | 详情 |
4 | (2018)浙0782执9146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8 | 详情 |
5 | (2018)浙0783执483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5 | 详情 |
6 | (2018)浙0783执483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5 | 详情 |
7 | (2018)浙0783执463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2 | 详情 |
8 | (2018)浙0783执463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2 | 详情 |
9 | (2018)浙0783执462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2 | 详情 |
10 | (2018)浙0783执462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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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超林、任洪英、卢郁东、卢苗苗、胡剑强、陆倩男、李钰莹、孙大庆、葛万新、吴巧英、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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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异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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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超林、任洪英、卢郁东、卢苗苗、胡剑强、陆倩男、李钰莹、孙大庆、葛万新、吴巧英、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超林、任洪英、卢郁东、卢苗苗、胡剑强、陆倩男、赵钟晓、厉正芳、李钰莹、孙大庆、葛万新、吴巧英、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赵晓峰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超林、任洪英、卢郁东、卢苗苗、胡剑强、陆倩男、赵钟晓、厉正芳、李钰莹、孙大庆、葛万新、吴巧英、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赵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7)浙0783执723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变更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浙0783执723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你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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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珏莹、孙大庆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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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0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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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077号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珏莹、孙大庆、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珏莹、孙大庆、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50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利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执行人卢竞翔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1幢1801-1804室的房产就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338.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执行人李珏莹、孙大庆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云霞路88弄14号房产就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王向东、王兰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五、被执行人卢竞翔、孙帅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六、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八、案件受理费182934元,由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卢竞翔、孙帅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浙江新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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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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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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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73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773号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上诉人王建良要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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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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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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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962号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上诉人王建良要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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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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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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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7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967号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上诉人王建良要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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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
6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钰莹、孙大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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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被告-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卢竞翔 孙帅 王向东 王兰 李珏莹 孙大庆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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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351号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钰莹、孙大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珏莹、孙大庆、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利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告卢竞翔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1幢1801-1804室的房产就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338.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告李珏莹、孙大庆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云霞路88弄14号房产就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王向东、王兰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卢竞翔、孙帅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34元,由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卢竞翔、孙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王向东、王兰对其中的388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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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7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永森、王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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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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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73号王永森、王金芳: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卢竞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2433.33元、违约金16000元(利息已自2015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违约金已自2015年12月8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赵晓峰、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卢竞翔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00元,由被告卢竞翔负担,被告赵晓峰、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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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8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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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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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7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2433.33元、违约金16000元(利息已自2015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违约金已自2015年12月8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赵晓峰、卢竞翔、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00元,由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赵晓峰、卢竞翔、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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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9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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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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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晓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2433.33元、违约金16000元(利息已自2015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违约金已自2015年12月8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卢竞翔、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赵晓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00元,由被告赵晓峰负担,被告卢竞翔、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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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10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永森、王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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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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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王永森、王金芳: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卢竟翔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按约定月利率支付利息152433.33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截止2016年5月16日止),支付违约金16000元(2015年12月8日起截止2016年5月16日止)并按以上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卢竟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3、请求判令被告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卢竟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助理审判员许嘉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横店法庭第2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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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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