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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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57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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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571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潮州市金泰木制工艺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天津利贸通外贸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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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5712号天津利贸通外贸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潮州市金泰木制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利贸通外贸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57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16,927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25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88,737元,最终违约金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25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74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化4.35%)最终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4、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装柜费用人民币2260元5、判令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律师费等维护原告权利支出费用全部由全部两被告承担。(以上1-4项诉讼请求金额暂总计人民币1,010,667元)二、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16时00分在坂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杨彩妮电话:0755-896057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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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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