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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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19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19号当事人:临海市凤山川南渔业塑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L05130528C住所: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4-182号法定代表人:项兆顺案由:临海市凤山川南渔业塑料厂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案2019年12月17日,临海市凤山川南渔业塑料厂的法定代表人项兆顺来到本局杜桥中队要求对其位于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4-182号的一幢三层厂房进行补办手续的相应处罚。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房屋的实际建设情况与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规模存在不一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当事人在位于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4-182号的厂区内,未按照其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082201460038号】的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规模为2201.94平方米,实际建成房屋一幢三层,框架结构,建筑平面呈L形,建筑面积共计3339.36平方米,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1137.42平方米。该房屋现正在使用中,其具体建设规模详见临海市方圆房地产测绘事务所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临方测字2019-000205)。当事人进行上述建设所投入的工程造价根据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杭厦信台分估字(2019)第7075号)确定为3339360.00元。根据2019年11月11日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临海市凤山川南渔业塑料厂一幢厂房征询函”的函复》,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该厂房位置与建筑规模已满足规划要求。根据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CXJF-LH-1900016),上述房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建设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房屋位于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4-182号的临海市凤山川南渔业塑料厂厂区内,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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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2 | 临环罚字〔2018〕1号 | 市环保局 |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8〕1号 当事人:临海市凤山川南渔业塑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L05130528C负责人:项兆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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