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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亚盟元宏

    楚雄亚盟元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菜园子19号1幢3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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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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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02民初180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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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80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乔跃国 被告- 楚雄亚盟元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杨浩 徐自强 张兰梅 李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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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8077号张兰梅、徐自强、李华云、杨浩、楚雄亚盟元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乔跃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18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1)云0102民初1807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兰梅、徐自强、杨浩、楚雄亚盟元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跃国借款本金600000元;二、被告张兰梅、徐自强、楚雄亚盟元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跃国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张兰梅、徐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跃国律师费60000元;四、驳回原告乔跃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6元,由被告张兰梅、徐自强、杨浩、楚雄亚盟元宏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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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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