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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洲交通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二区2—6幢5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7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5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文欣与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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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文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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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岩温罕、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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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岩温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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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李艳明与柏高权、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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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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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文敏、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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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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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岩温罕、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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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岩温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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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刘天容、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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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刘天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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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岩温罕与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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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当事人-岩温罕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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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岩温罕与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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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岩温罕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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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芒市明通水电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沈学军与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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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当事人-芒市明通水电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沈学军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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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岩温罕与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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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当事人-岩温罕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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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云0111民初66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昕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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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G51 2017-05-02
    2 (2016)云0111民初66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方云世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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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高台县人民法院 G51 2017-05-02
    3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方云世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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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G63 2016-09-15
    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昕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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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G63 2016-09-15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云0111执6110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17 详情
    2 (2019)云0111执3059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06 详情
    3 (2017)云0102执3630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0-19 详情
    4 (2017)云0102执3629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0-19 详情
    5 (2016)云3103执1922号 芒市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1-28 详情
    6 (2016)云3103执1921号 芒市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1-25 详情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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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2民初13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文欣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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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2833.33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18日利息461809.25元,违约金153936.42元,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利息397894.13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以上三项暂计1896473.1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前卫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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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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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盘法民初字第11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天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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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对(2015)盘法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天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网站上刊登送达公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公告中“刘天荣”系笔误,补正为“刘天容”。特此公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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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9
    3

    (2016)云01民初16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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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民初16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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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1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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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30
    4

    (2017)云0102民初72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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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72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南桦 当事人-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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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7299号柏高权、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7299号原告李南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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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1
    5

    (2016)云0102民初57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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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572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柏高权 赵金 殷东 吕太骏 吉诗梦 陈波 陈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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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29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本院受理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万元,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对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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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6
    6

    (2016)云01民初16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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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民初16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被告-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柏高权 赵金 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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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本院受理(2016)云01民初16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诉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准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替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退出诉讼。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518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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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0
    7

    (2016)云0102民初54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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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540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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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402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第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1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告柏高权、赵金、殷东对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4元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告柏高权、赵金、殷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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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9
    8

    (2016)云0102民初5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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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571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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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10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马忠才、王秀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83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4年1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殷东对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殷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3元,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殷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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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8
    9

    (2016)云0102民初57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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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571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 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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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11号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马忠才、王秀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47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对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被告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昌宁干洲建材有限公司、安宁干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柏高权、赵金、殷东、吕太骏、吉诗梦、陈波、陈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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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8
    10

    (2016)云01民初16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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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民初16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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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1606号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抬高权、赵金本院受理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6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诉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柏高权、殷东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7月17日,原告与昆明千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柏高权、赵金、殷东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同日,原告与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与柏高权签订了《抵押合同(自然人版)》,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按约还款付息义务,原告请求判令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6237.58元;二、昆明干洲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所有欠款实际还清之日起的罚息及复利;二、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抬高权、赵金、殷东对本案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清偿责任;四、确认原告对云南朝灿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对柏高校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案件保全费、律师代理费(55.6万元)由六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间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并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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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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