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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21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6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1

    法律诉讼46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张小玉黄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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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8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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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6-3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李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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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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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6-30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徐洪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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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3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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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16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邓冰洁代青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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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8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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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16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皮昌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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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8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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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6-16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罗明凡肖建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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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3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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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6-16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张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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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3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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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6-16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谭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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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3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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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16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李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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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35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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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6-30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易崇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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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135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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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231民初28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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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1民初288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被告- 王延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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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1民初2889号王延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被告王延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王延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透支本金49882.48元和截止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1881.50元,消费手续费1305.29元,合计53069.27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透支本金49882.4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1881.5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复利及消费手续费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96元,由被告王延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22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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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2

    (2019)渝0231民初24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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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1民初24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被告- 李光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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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1民初2491号李光全(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5111034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被告李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23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李光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贷款本金31231.12元、截止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519.65元、截止2019年3月29日的分期手续费666.66元,共计32417.43元;二、由被告李光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从2019年3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31231.1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复利以尚欠利息519.6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三、由被告李光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5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有权对被告李光全提供抵押的渝G8U983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元,由被告李光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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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3

    (2019)渝0231民初1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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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1民初1302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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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1民初1302号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办事处新建路143号附5号喻笛(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01015270):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被告喻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喻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信用卡本金30946.69元及截至2019年1月23日的消费手续费118.8元,并支付利息及复利(利息及复利自欠款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由被告喻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律师费10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686元,由被告喻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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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9
    4

    (2019)渝0231民初15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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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1民初15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被告- 江朝军 李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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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1民初1573号江朝军(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1030041X):李淑琴(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31020042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被告江朝军、李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朝军、李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8935.2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3635.4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江朝军、李淑琴名下的坐落于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南段201号明庆东方财富中心4幢21-6号房屋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江朝军、李淑琴未清偿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案件受理费,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对该房屋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8.55元,由被告江朝军、李淑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01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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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5

    (2019)渝0231民初11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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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1民初11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被告- 许春琼 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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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1民初1176号许春琼(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605021044)陈明(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30607101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被告许春琼、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许春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尚欠的利息6359.6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自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19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对登记在被告陈明名下的305房地证2014字第00800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00790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00798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00788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00789号、305房地证2014字第00792号、305房地证2014子第00787号房屋及登记在被告许春琼名下的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79元,由被告许春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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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3
    6

    (2019)渝0231民初1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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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1民初16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被告- 许钟方 郭虹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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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1民初1683号许忠方(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双桂4组3号):郭虹兵(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正大路4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被告许钟方、郭虹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居住地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3月20日止尚欠贷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86431.25元,本息共计1066431.25元。2019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息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3、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垫江县澄溪镇正大街320号,产权证号:房地证305字第201001166号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不清偿或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10: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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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7

    (2019)渝0231民初15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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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1民初15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被告- 江朝军 李淑琴民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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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1民初1573号江朝军(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1030041X):李淑琴(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31020042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被告江朝军、李淑琴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江朝军、李淑琴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江朝军、李淑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尚欠贷款278935.21元及利息。并以被告提供的房产抵押有优先受偿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4日#EW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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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4
    8

    (2019)渝0231民初1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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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1民初130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被告- 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办事处新建路号附号喻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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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231民初1302号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办事处新建路143号附5号喻笛(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01015270):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0946.69元,截止至2019年1月23日利息2655.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2.76元、消费手续费118.8元,共计35453.35元,并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透支本金30946.6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以利息265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新增部分的5%计收逾期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逾期则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案定于2019年7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垫江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经办人:肖厚权联系电话:023-746372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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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2
    9

    (2019)渝0231民初11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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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1民初116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被告- 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号汪太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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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231民初1160号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路122号汪太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由你立即偿还信用卡本金25498.46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1月23日利息1639.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38.93元,合计57877.34元;由你偿还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透支本金25498.4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及以利息1639.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新增部分的5%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垫江县人民法院承办人:温晏志(746832812)刊登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传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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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8
    10

    (2018)渝0231民初21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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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1民初21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被告- 邓建渝 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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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1民初2193号邓建渝(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04301010)孙琼(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60704318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你们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邓建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对被告邓建渝提供的位于垫江县桂溪镇白银路4号(佳华雅苑)1-1栋五单元602号房产(房权证305字第036520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被告邓建渝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三、由被告孙琼对上述第一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孙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建渝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邓建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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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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