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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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润泽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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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95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润泽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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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7-15 |
2 |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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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终23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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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5 |
3 |
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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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845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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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12 |
4 |
黄海关、朱志敏与陶雪霞、中山市珊莹园林花木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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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91民初9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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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08 |
5 |
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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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1民初87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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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04 |
6 |
李大刚与刘兆军、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航天银山电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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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8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大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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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22 |
7 |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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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2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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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7-13 |
8 |
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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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1执保8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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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08 |
9 |
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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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1财保14号 | - |
申请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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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6-09 |
10 |
吴庆金、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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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民终2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庆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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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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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民终174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弘基胜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郝学斌 广州市左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AMIMRAT. AMMAR 广州戈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伍志民 李锦辉 广州语艺丝丝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穗肯锡偷袭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乐斯商务咨询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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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20-04-16 |
2 | (2017)粤0104民初147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弘基胜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飞渡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左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弋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乐斯商务咨询服务部 郝学斌 伍志民 李锦辉 广州语艺丝丝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穗肯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AMIMRAT.AMMAR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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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9-09-23 |
3 | (2017)粤0106民初246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惠芬 钟悫军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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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6 |
4 | (2017)粤01民终22652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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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06 |
5 | (2017)粤0104民初147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盛门创客空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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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24 |
6 | (2017)粤0104民初1550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锦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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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4 |
7 | (2017)粤0112民初6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腓立比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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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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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林、原审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魏锡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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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953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卢林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 魏锡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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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953号魏锡东: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林、原审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魏锡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9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卢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92元,由卢林负担418元,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负担41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1元,由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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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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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陈秋凯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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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679196.2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179614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三、被告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369.5元,由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548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68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秋凯共同负担2409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591元。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32548元、财产保全费240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045722021-07-2915:02:18:0联系人:简扬生、李丹娜(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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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3 |
(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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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陈秋凯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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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判决后,原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为:四建公司支付货款3679196.2元给兴业混凝土公司,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判项;三、诉讼费用由兴业混凝土公司承担。 因被告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39991322021-07-2313:48:42:64联系人:简扬生、李丹娜(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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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4 |
(2021)粤0105执保982号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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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9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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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982号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982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332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953932021-07-2015:22:47: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982号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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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5 |
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卢林、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魏锡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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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953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 卢林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魏锡东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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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953号魏锡东: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卢林、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魏锡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2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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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6 |
(2021)粤0105执保231号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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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2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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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231号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31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332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8494052021-03-2616:59:34:197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231号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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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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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445号原告临沂翔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维瑶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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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44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临沂翔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维瑶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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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445号广州维瑶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翔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维瑶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沂翔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33590.35元;二、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沂翔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3590.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临沂翔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8元,财产保全费2799.5元,合计10937.5元,由原告临沂翔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53.1元,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8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电话:020-66831845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7402422021-01-0516:59:03:669(2020)粤0114民初445号原告临沂翔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维瑶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判决,逾期,广州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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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8 |
(2020)粤0112民初42号原告卢林诉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魏锡东、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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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2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卢林 被告-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 魏锡东 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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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2号魏锡东:本院受理原告卢林诉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魏锡东、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本案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二、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卢林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二审法院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537319762020-12-2917:10:32:958(2020)粤0112民初42号原告卢林诉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魏锡东、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工程,有限公司,法院,请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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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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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2号原告卢林诉魏锡东、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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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2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卢林 被告- 魏锡东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 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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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2号魏锡东:本院受理原告卢林诉魏锡东、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法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林赔偿199567.43元;二、驳回原告卢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92元,由原告卢林承担418元。被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14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年十二月一日536755762020-12-0217:45:59:825(2020)粤0112民初42号原告卢林诉魏锡东、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彤阳工程信息有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原告,日内,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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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10 |
(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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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陈秋凯 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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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的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963542.9元及暂计至2020年5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0671.78元(其中: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0400.6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1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0271.15元,详见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清单;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贷款7963542.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合计8224214.6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A608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6623342020-11-2315:42:09:109联系人:简扬生、贾东宁(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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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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