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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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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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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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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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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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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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田亚新 刘文庆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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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6936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3121.2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暂计逾期利息73244.16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45725.3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院联系人:王迪电话:0755-2691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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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3 |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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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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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6936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3121.2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暂计逾期利息73244.16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45725.3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院联系人:王迪电话:0755-2691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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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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