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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423号三楼301(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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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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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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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增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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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李增玲:  本院受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增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给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月按73.2286平方米×2.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二、被告李增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水费500.47元、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公摊水电费151.63元给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地公司负担10元、被告李增玲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632002021-06-1516:00:43:0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李增玲: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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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2

    (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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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 被告- 李增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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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李增玲: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本金3844.67元(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共计21个月)及违约金1168.78元(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月万分之五的标准,均从次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水费(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共计21个月)500.47元,水电公摊费(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共计16个月)151.63元,合计5665.5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李增玲(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盘古乡栗园村委栗园,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012123785)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增玲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7649192021-01-2215:46:07:349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李增玲: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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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3

    (2020)粤0105民初26578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与韩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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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65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 被告- 韩春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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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6578号韩春丽: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诉被告韩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6578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7919.11元(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共计21个月)及违约金2407.41元(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均从次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水费(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共计21个月)1117.72元、水电公摊费(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共计16个月)329.08元,上述费用合计11773.3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9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536055172020-10-1515:30:48:366联系人:胡泳贤、郑家悦(2020)粤0105民初26578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与韩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韩春丽: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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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4

    (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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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 被告- 李增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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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李增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诉被告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金3844.67元(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共计21个月)及违约金1168.78元(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均从次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水费(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共计21个月)500.47元、水电公摊费(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共计16个月)151.63元,上述费用合计5665.5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9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536055432020-10-1515:30:14:956联系人:胡泳贤、郑家悦(2020)粤0105民初26576号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珠分公司与李增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李增玲: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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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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