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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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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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4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龙瑞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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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龙瑞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龙瑞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3000元;二、被告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龙瑞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900元;三、被告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龙瑞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被告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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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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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45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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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456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顾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崔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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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4568号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烨:原告云南顾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134400元及自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在原告办公室协商订立《建筑类资质代理咨询合同,由原告支付其费用130000元,委托其为原告办理公司资质增项事宜。后被告说要140000元才可以办理,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转账到被告崔烨账户上60000元,2020年6月11日转账到崔烨私人卡上80000元。因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二被告在2020年9月18日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兹有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崔烨因资质增项,现欠云南顾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现承诺计划于两个月内还清,还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前归还50%,2020年11月1日前归还剩余50%”。由于下欠20000元被告去代表其他手续,但也没有办好,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和原告结算后,被告亲笔写下欠条载明还欠14400元,其他费用属于被告的支出。原告认为二被告资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且被告也没有完成其合同义务,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应严格按照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134400元。现二被告逾期未支付欠款,应依法向与原告偿还欠款和迟延支付欠款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3日上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于该日届满)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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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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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4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龙瑞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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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47号原告云南龙瑞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辰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款共计人民币8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9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按6%/年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为人民币1009.83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公告费用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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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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