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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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盘龙区青云街道昙华金色交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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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223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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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8 |
2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茭菱社区卫生服务站、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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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20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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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8 |
3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西园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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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22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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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8 |
4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盘龙区金辰街道任旗营彩云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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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6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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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10-08 |
5 |
重庆人和平安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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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1427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重庆人和平安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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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8-27 |
6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豆腐营社区卫生服务站、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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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07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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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02 |
7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盘龙区东华街道文艺路新达社区卫生服务站、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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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08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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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29 |
8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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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08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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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29 |
9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盘龙区联盟街道金江路金康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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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99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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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8-02 |
10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西园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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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510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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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9-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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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沪0115执9207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3 | 详情 |
2 | (2020)沪0115执2799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0 | 详情 |
3 | (2019)云0103执5376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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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214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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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1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康支行 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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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1434号谯虹: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康支行与被告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萨、谯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康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10日的利息707555.36元、利息罚息42090.95元、本金罚息580000元、罚息复利14878.58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康支行支付律师费69500元;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康支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被告云南新康医疗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青云办事处东三环西侧金色交响家园一期2号综合楼1-4层综合楼室的房产【不动产权登记编号:云(2019)盘龙区不动产证明第013915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云南新康医疗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杨萨、谯虹为被告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云南新康医疗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杨萨、谯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661元,由被告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南新康医疗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杨萨、谯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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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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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8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谯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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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2)云0103民初80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萨、谯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66662.94元,利息300150.00元、罚息887624.39元、复利160658.34元,合计1348432.73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计:2415095.6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3日后,即2021年5月16日下午14时00分在联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电话:18887162412。接待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刊登时间: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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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3 |
(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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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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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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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4 |
(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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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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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原告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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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5 |
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李玲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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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81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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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8117号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李玲: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李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板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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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6 |
(2019)云0102民初143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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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3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案件昆明天福堂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天福堂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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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4382号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云0102民初14382号案件原告昆明天福堂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28939.11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7日起以228939.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算2019年8月27日为5个月,计算为6796.63元,应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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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7 |
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李玲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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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81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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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8117号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李玲: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李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板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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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8 |
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渡区关上街道海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刘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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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81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官渡区关上街道海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刘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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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8118号官渡区关上街道海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刘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渡区关上街道海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刘丽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第一被告将关上街道海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2000000元。签订协议后,若服务站房屋业主不同意乙方经营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视为标的物服务站已无法变更,乙方不能实现对其正常经营,则乙方将不再接收标的服务站,本协议自行终止、解除,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退还给乙方,该服务站继续由甲方自行经营(乙方在接收服务站期间,不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占用费用)。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即第二被告对本协议中涉及到的第一被告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总共向被告支付1800000元价款。但是,关上街道海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至今都无法办理变更为原告所有,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二、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退还价款1800000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四、原告将关上街道海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退还被告;五、由二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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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9 |
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李玲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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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81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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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8117号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李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6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第一被告将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1000000元。签订协议后,若服务站房屋业主不同意乙方经营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视为标的物服务站已无法变更,乙方不能实现对其正常经营,则乙方将不再接收标的服务站,本协议自行终止、解除,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退还给乙方,该服务站继续由甲方自行经营(乙方在接收服务站期间,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占用费用)。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即第二被告对本协议中涉及到的第一被告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29日、2016年5月27日向第一被告支付了300000元和700000元价款。但是,官渡区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至今都无法办理变更为原告所有,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二、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退还价款1000000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四、判令原告将金马太平社区卫生服务站退还被告;五、判令由二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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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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