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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华驰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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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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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工商处字[2017]142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18号凯升大厦A栋608房法定代表人:古良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8月15日,本局接到蓬莱锦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18号凯升大厦A栋608房的经营场所及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珠岗路大管家仓储园2栋406房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江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蛋白质粉,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委托不知名的厂家以10元/罐的价格生产了450罐带有“江中安康”商标标识的蛋白质粉。随后,当事人于2017年8月8日至12日期间以18元/罐的价格将上述带有“江中安康”商标标识的蛋白质粉分别销售给3个客户,销售数量共计90罐,销售金额1620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剩余带有“江中安康”商标标识的蛋白质粉360罐未及售出即被本局依法查获。   “江中”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79010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包含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等,现已转让给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且该商标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当事人生产销售蛋白质粉带有的“江中安康”商标标识,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江中”注册商标整体结构相同。两者均为上下排列结构,上面为中文,下面为该中文的拼音首字母排列,即“江中”注册商标为“江中/JZ”图案上下排列,当事人的商标为“江中安康/JZAK”图案上下排列。两者对比,当事人商标上面的中文部分多了“安康”两个字,下面的字母部分在“安康”两个汉字下方加入了“AK”,其余相同的文字和字母排列顺序相同。从整体上看,两者构成近似。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江中安康”商标标识的蛋白质粉为“江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类商品。根据现场笔录、物品及其现场实物照片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江中安康”商标标识的蛋白质粉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实物照片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于2017年10月2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江中安康”商标标识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涉及违法经营额为8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侵犯“江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蛋白质粉360罐;    二、罚款16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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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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