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与杨有录、庄卫翔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12民终2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苏1204民初6675号原告杨有录与被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庄金东、姚慧、孟晓晨、华..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667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有录 被告- 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 庄金东 姚慧 孟晓晨 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庄卫翔 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6675号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2BTM20,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3802-812F室):本院受理原告杨有录与被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庄金东、姚慧、孟晓晨、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庄卫翔、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依法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薛健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1-04 |
2 |
(2019)苏1204民初6675号原告杨有录与被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庄金东、姚慧、孟晓晨、华宇..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667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有录 被告- 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 庄金东 姚慧 孟晓晨 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庄卫翔 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6675号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庄金东、姚慧、孟晓晨、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庄卫翔、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有录与被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庄金东、姚慧、孟晓晨、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庄卫翔、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请求事项:(一)被告润港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及逾期利息约20万元(利息计算方法:120万元自2016年8月10日起、80万元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合计220万元。(二)被告庄金东、孟晓晨、庄卫翔、中企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出资未到位2.1亿的范围内,对被告润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姚慧、被告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淼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出资未到位0.9亿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润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润港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润港公司湖北分公司对被告润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0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溱潼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江文涛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一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1-06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