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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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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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恢35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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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5-23 |
2 |
潮商会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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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48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潮商会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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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20 | 2018-12-28 |
3 |
潮商会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罗丽香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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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45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潮商会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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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9-18 | 2019-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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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305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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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5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天迅信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锦龙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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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520号广州市天迅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锦龙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世界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迅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锦龙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书二》;2.请求判令被告天迅信息公司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082,124元(欠付的房屋租金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合同解除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共计1,082,124元);3.请求判令被告天迅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2,637.37元(违约金自2020年1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全部租金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共计212,637.37元);4.请求判令被告天迅信息公司补足租赁优惠期内的租金人民币811,593元;5.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新世界投资公司不予退还被告天迅信息公司租赁保证金人民币811,593元;6.请求判令被告锦龙资本公司对上述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被告金广润集团公司对上述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请求判令被告天迅信息公司、锦龙资本公司、金广润集团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以上金额总计暂为人民币2,917,947.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9时15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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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 |
2 |
(2018)粤0305执56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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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68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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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5685号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4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56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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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3 |
(2018)粤0305执54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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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48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商会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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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5488号深圳前海金广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潮商会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4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54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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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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