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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澳斯曼卫浴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开平市水口镇寺前西路198号8座(一址多照)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大理市阳睿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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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29民初383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大理市阳睿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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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8 2019-12-25
    2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大理市阳睿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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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29民初382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8 2019-12-25
    3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大理市阳睿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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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29民初38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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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8 2019-12-25
    4

    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与杨婷、XX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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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民终27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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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09 2019-11-12
    5

    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与杨兴旺、XX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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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民终27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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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09 2019-11-12
    6

    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与陶光华、XX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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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民终27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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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09 2019-11-12
    7

    陶光华与XX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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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陶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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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12-20 2019-11-12
    8

    杨兴旺与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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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兴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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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12-20 2019-11-12
    9

    杨婷与XX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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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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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12-20 2019-11-12
    10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与张娟、XX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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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民终22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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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29 2018-11-27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2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娟 被告- 王勇 唐有梅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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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09
    2 (2017)渝0112民初71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谭霆 被告- 王勇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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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3 (2017)渝0112民初2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娟 被告- 王勇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唐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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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4-19
    4 (2017)渝0112民初2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陶光华 被告- 王勇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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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4-19
    5 (2017)渝0112民初2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婷 被告- 王勇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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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4-19
    6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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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民终27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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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民终27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 当事人-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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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民终2741号王勇: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杨婷、王勇、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民终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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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1
    2

    (2017)渝0112民初22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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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陶光华 被告- 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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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2299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陶光华与被告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王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023)6717754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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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0
    3

    (2017)渝0112民初2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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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兴旺 被告- 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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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13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兴旺与被告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王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023)6717754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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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0
    4

    (2017)渝0112民初22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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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陶光华 被告-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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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299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陶光华与被告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被告王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陶光华定金2080元;二、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陶光华货款1960元;三、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光华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以不超过100元为限);四、被告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在3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原告陶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陶光华负担25元,由被告王勇和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6717754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2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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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5

    (2017)渝0112民初2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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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兴旺 被告-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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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13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兴旺与被告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被告王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杨兴旺定金3800元;二、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兴旺货款4700元;三、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兴旺资金占用损失(以6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四、被告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在6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原告杨兴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杨兴旺负担200元,由被告王勇和重庆聚信庄成家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6717754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2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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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6

    (2017)渝0112民初22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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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婷 被告- 王勇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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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2293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婷与被告王勇、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王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9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6717754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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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7
    7

    (2017)渝0112民初2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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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杨兴旺 被告- 王勇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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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13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兴旺与被告王勇、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王勇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9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6717754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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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7
    8

    (2017)渝0112民初23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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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娟 被告- 王勇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唐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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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08号王勇、唐有梅:本院受理张娟与被告王勇、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唐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王勇、唐有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重庆雾都宾馆的上请求为:1.请求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023)6717754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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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7
    9

    (2017)渝0112民初23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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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娟 被告- 王勇 唐有梅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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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08号王勇唐有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娟与被告王勇、唐有梅、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王勇、唐有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娟定金4000元;二、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娟货款8000元;三、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四、被告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在10000元货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王勇和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黄青松联系电话:6717754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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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9
    10

    (2017)渝0112民初23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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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娟 被告- 王勇 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 唐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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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08号王勇、唐有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娟与被告王勇、重庆聚信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开平市澳斯曼洁具有限公司、唐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王勇、唐有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退换原告已支付除定金外的货款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付款项利息5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池海联系电话:6717754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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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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