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华乐电子

    浙江华乐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蛟镇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税二稽罚[2019]191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1、你单位于2015年12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金额883030.13元,税额150115.17元,价税合计1033145.30元,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2、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单位已于2015年12月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150115.1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05.76元、教育费附加4503.4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002.30元。3、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单位已于2015年12月进行结转,导致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883030.13元,应予纳税调增;当年度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505.76元、教育费附加4503.46元、地方教育附加3002.30元,合计15011.52元,应予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3898396.03元。4、你单位已于2016年10月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自查补税,补缴相应的增值税150115.17元及滞纳金20040.38元,未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第15点处罚决定: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05.76元百分之七十的罚款5254.03元;对2015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34250.00元罚款。 收起

    ... 展开
    2019-09-23 详情
    2 嵊运罚决字[2016] 第3306835116000201号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驾驶员王德忠驾驶浙江华乐电子有限公司浙D.EQ105普通货车,从嵊州市开往甘霖镇。10:05途经甘霖镇检查站地段时,被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调查取证:该车道路运输证已过有效期。浙江华乐电子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