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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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19]191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于2015年12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金额883030.13元,税额150115.17元,价税合计1033145.30元,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2、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单位已于2015年12月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150115.1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05.76元、教育费附加4503.4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002.30元。3、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你单位已于2015年12月进行结转,导致当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883030.13元,应予纳税调增;当年度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505.76元、教育费附加4503.46元、地方教育附加3002.30元,合计15011.52元,应予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后,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3898396.03元。4、你单位已于2016年10月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自查补税,补缴相应的增值税150115.17元及滞纳金20040.38元,未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第15点处罚决定: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05.76元百分之七十的罚款5254.03元;对2015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3425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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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2 | 嵊运罚决字[2016] 第3306835116000201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11月29日,驾驶员王德忠驾驶浙江华乐电子有限公司浙D.EQ105普通货车,从嵊州市开往甘霖镇。10:05途经甘霖镇检查站地段时,被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调查取证:该车道路运输证已过有效期。浙江华乐电子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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