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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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忠珍、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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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241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邓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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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6-30 |
2 |
邓忠珍、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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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241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邓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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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6-30 |
3 |
叶永金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盈十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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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9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叶永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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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4-30 |
4 |
陈隆发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前海安联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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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95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隆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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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4-15 |
5 |
刘英梅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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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英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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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6-15 |
6 |
庄祥春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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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25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庄祥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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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6-10 |
7 |
庄发展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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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25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庄发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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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6-10 |
8 |
郎宇与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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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郎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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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8 |
9 |
陈广华与深圳市车宝汇一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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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8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广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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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4-07 |
10 |
戚晓曜与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一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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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6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戚晓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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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4-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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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47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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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70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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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704号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上诉人黄建新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合同纠纷一案,黄建新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附件一:《书面审理通知书》附件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件三:《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4704号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上诉人黄建新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特此告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4704号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上诉人黄建新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袁银平独任审理。法官助理为陈鹏飞,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特此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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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2021)粤03民终7303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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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303号深圳市车城三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城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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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7303号深圳市车城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惠娟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车城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73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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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3 |
(2021)粤03民终7303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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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30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董惠娟 被上诉人-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周伟标 深圳市车城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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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7303号深圳市车城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本院受理上诉人董惠娟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车城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73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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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4 |
(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驳回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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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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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二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伟标、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梅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英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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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 |
(2020)粤0304民初25863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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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86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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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5863号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新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粤0304民初25863号驳回起诉裁定,原告黄建新不服此次裁定,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5863号民事裁定;2、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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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6 |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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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郎宇 被告- 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周伟标 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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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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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7 |
(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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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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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414号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郎宇与被告深圳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2.1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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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8 |
(2020)粤03执异708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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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7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巧平 被告- 周伟标基金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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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708号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巧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基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后河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深南中路北中航路西世纪汇广场办公2001房产,案外人深圳市车宝盈七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708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深圳市车宝盈七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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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9 |
(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一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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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英梅 被告-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周伟标 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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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287号之一周伟标、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梅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宝汇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伟标、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2000000元;2、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分配收益18333.33元;3、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953.5元,并以欠付预约受让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4、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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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10 |
(2019)粤0304民初527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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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784号之三深圳市车城三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城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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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2784号之三深圳市车城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惠娟诉被告周伟标、深圳市车城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后河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原告董惠娟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主要内容:一、撤销原裁定,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四名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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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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