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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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轩庐家具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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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3民初10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轩庐家具制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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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16 |
2 |
江西轩庐家具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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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3民初10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轩庐家具制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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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9-27 |
3 |
陈丹申请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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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3执208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当事人-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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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4-07 |
4 |
陈丹申请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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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83执925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当事人-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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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19-12-20 |
5 |
赵振浩申请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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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83执916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当事人-赵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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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19-12-20 |
6 |
陈丹、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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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524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陈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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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5 |
7 |
龚昱华、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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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513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龚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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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5 |
8 |
李小松、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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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525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李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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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5 |
9 |
胡志翔、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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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514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胡志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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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0 |
10 |
郭明明、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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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511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郭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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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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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星子县春风好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郭大军、余清云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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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3民初4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星子县春风好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郭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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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春风好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郭大军、余清云:本院受理原告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赣048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郭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6月2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星子县春风好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余清云对上述8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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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2 |
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郭大军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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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3民初4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星子县春风好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郭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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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春风好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郭大军、余清云:本院受理原告庐山玖合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庐山市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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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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