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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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陈惠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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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2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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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18 |
2 |
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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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639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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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9 |
3 |
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与广东陆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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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4590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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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9 |
4 |
梁英鹏与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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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831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梁英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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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7-14 |
5 |
梁萌与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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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40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梁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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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7-14 |
6 |
佛山市纳尼亚家居有限公司与广东越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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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25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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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16 |
7 |
陈伟勤与广东越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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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44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陈伟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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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7-06 |
8 |
陈伟勤与广东越盛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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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44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陈伟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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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7-06 |
9 |
何毅、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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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26执异1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何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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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30 |
10 |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陈卫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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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辖终28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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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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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2578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9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2578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9 | 详情 |
3 | (2021)粤0106执2578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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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陈卫新、叶绍波与被告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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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叶绍波 陈卫新 被告-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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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473号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卫新、叶绍波与被告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0)粤0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卫新、叶绍波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陈卫新、叶绍波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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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原告陈卫新、叶绍波与被告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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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叶绍波 陈卫新 当事人- 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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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473号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陈卫新、叶绍波与被告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陈卫新、叶绍波偿还归集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35735123元及利息(以35735123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广州市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陈卫新、叶绍波支付交易价款8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4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陈卫新、叶绍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广州市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7245元,由原告陈卫新、叶绍波负担2549元,被告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146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州榕泰德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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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3 |
(2021)粤2071执保431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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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43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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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刘肖峰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74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431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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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4 |
(2021)粤2071民初174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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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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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89744元(大写:肆拾捌万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7232元,合计为506976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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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5 |
(2021)粤2071民初1741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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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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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04384元(大写:肆拾万肆仟叁佰捌拾肆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4238元,合计为418612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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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6 |
(2021)粤2071民初174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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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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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618288元(大写:陆拾壹万捌仟贰佰捌拾捌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1754元,合计为640042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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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7 |
(2021)粤2071民初1741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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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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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36183元(大写:肆拾叁万陆仟壹佰捌拾叁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5347元,合计为451530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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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8 |
(2021)粤2071民初174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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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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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08889元(大写:叁拾万捌仟捌佰捌拾玖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0868元,合计为319757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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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9 |
(2021)粤2071民初174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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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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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17900元(大写:肆拾壹万柒仟玖佰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4704元,合计为432604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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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10 |
(2021)粤2071民初174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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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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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25089元(大写:肆拾贰万伍仟零捌拾玖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4957元,合计为440046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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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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