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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兵文化

    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易林凯与刘郁、白凌波、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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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822民初717号之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易林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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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1-25
    2

    易林凯与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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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822民初71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申请人-易林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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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10-30
    3

    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与易林凯、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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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8民终134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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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8 2020-09-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822民初1258号原告易林凯与被告白栋、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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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822民初125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易林凯 被告- 白栋 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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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822民初1258号原告易林凯与被告白栋、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林凯欠款19,000,000元,并承担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2、被告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被告白栋应支付易林凯欠款19,0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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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2

    (2018)川0822民初1258号原告易林凯与被告白栋、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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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822民初125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易林凯 被告- 白栋 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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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822民初1258号原告易林凯与被告白栋、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林凯欠款19,000,000元,并承担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被告白栋应支付原告易林凯欠款19,0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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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9
    3

    (2018)川0822民初1258号原告易林凯与被告白栋、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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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822民初125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易林凯 被告- 白栋 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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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822民初1258号原告易林凯与被告白栋、新疆中兵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新疆新亚通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易林凯借款1900万元(大写:壹仟玖佰万元整)人民币及利息;2、保全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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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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