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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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维梅与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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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郑维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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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郑维梅与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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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郑维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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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杨家成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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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杨家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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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仓林与上海金大师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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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同仓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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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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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539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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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7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马灵芳 被告-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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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70号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灵芳诉被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89973.38元及利息(以689973.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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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2 |
(2021)粤0304民初539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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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7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宋桦 被告-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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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73号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桦诉被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46201.20元及利息(以14620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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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3 |
(2021)粤0304民初5397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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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7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施爱鑫 被告-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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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71号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爱鑫诉被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70457.48元及利息(以170457.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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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4 |
(2021)粤0304民初539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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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7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张舒桐 被告-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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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72号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舒桐诉被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34199.71元及利息(以234199.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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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5 |
(2021)粤0304民初539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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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6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李文刚 被告-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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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69号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刚诉被告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金大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82586.46元及利息(以282582.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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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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