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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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43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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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3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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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容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优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广利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陆宁 上海胶臻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赢联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汇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递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艾尔莎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赞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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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31号上海广兆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递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优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广利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艾尔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赞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海赢联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胶臻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陆宁、上海容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D2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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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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