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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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与刘志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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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81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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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6-21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升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甫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霍杏爱、何元添、陈雁玲、霍绍强、韦少群、陈键鸿、李兰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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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恢6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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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20-07-21 |
3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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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97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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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07-03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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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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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19-08-15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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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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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18-11-13 |
6 |
霍永刚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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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9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霍永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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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11-02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鸿申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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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6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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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7-27 | 2018-06-20 |
8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佛山市沃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浩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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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8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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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1-22 | 2017-11-16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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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05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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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6-12-02 | 2018-07-26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刘淑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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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77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淑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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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5 | 2016-10-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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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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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2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良 霍杏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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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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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1506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6 | 详情 |
2 | (2020)粤0606执1506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6 | 详情 |
3 | (2020)粤0606执恢1707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2 | 详情 |
4 | (2017)粤0606执642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7-06-16 | 详情 |
5 | (2017)粤0606执404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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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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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文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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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请求依法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556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志文对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的诉讼请求,改判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不需要向刘志文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三、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志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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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2 |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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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钊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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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文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利息1000000元。本案受理费为5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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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3 |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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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钊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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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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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4 |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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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钊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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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刘志文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1、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利息(起诉前暂计100万元利息,从起诉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2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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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5 |
(2018)粤0606民初197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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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97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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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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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6 |
(2016)粤0606民初105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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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05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良 霍杏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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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霍杏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霍杏爱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6民初1056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还贷款本金14799999.58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期间以14799999.58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365%计付利息;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4799999.58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5475%计付罚息;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础以年利率6.5475%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405.46元;三、上述债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陈锐良、霍杏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对以下房地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在债务本金148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位于台山市台城华侨花园华翠苑55号房屋(产权证号:0111009672);2.位于台山市台城华侨花园华翠苑55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台国用(2011)字第05504号];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69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694.93元,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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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7 |
(2016)粤0606民初105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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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05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良 霍杏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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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霍杏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00,开庭审理地点变更为本院第11审判庭。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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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
8 |
(2016)粤0606民初105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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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05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良 霍杏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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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霍杏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陈锐良、霍杏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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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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