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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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拼未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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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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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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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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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6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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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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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209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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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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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091号之一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0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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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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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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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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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二、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支付122800.96元及利息(以122800.9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0年5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7.06元、保全费用1136.76元,由原告负担17.82元,由两被告负担38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1月2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博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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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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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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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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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6日10时30分在蛇口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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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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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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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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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6日10时30分在蛇口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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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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