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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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91号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91号当事人:嘉善永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成康。2021年07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1年08月0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1楼车间内4只应急照明灯无法正常运转。于2021年07月16日上午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7月23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07月29日上午,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认当事人已针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记录、行政检查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实本机关于2021年07月16日上午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对安全设备(应急照明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等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证实了勘验时间、地点、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对地理位置等事实;3、整改复查意见书及复查照片,证实当事人已针对本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所列问题进行整改等事实。4、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6日上午接受了本机关对其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当事人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且其已于行政检查后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等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2021年0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09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1楼车间内4只应急照明灯无法正常运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且涉及的安全设备数量为3-5台(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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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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