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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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湛鸿与上海连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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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158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湛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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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2 |
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佛拉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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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财保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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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7-30 |
3 |
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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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5民终29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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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23 |
4 |
邓湛鸿与上海连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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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民初2019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邓湛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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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3-31 |
5 |
孙良成、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茅伟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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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民终109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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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09-29 |
6 |
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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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522民初9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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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1-01-04 |
7 |
文登区刘玉收工程队、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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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03执保64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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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8-31 |
8 |
文登区刘玉收工程队、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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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民终16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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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7-06 |
9 |
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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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91民初1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连云港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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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6-20 |
10 |
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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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82民初663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大航有能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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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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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海佛拉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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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44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沪民初号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佛拉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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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4494号海佛拉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沪0104民初4494号原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海佛拉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04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押金237,600元;二、驳回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4元,由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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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海佛拉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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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449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佛拉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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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4494号海佛拉尔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洲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押金人民币237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237600元为基数,逾期给付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徐汇区龙漕路128号)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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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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