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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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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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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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潘建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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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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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杨志明等杨骏、潘建平、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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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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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汪根信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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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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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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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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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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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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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82民初3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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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8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骏 潘建平 杨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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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2民初382号潘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明、杨骏、潘建平、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冻结被申请人潘建平的银行存款9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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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 2 |
(2021)浙0282民初3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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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8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骏 潘建平 杨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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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2民初382号杨志明、杨骏、潘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明、杨骏、潘建平、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吊车费85400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7.50元、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诉讼费1887.50元,由被告潘建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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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 3 |
(2021)浙0282民初3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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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8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杨志明 潘建平 杨骏 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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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2民初382号杨骏、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志明、潘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骏、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志明、潘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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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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