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2)粤0391执164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91民初36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91民初3696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容沛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容沛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原告鲁淑兰与被告南京容沛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369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鲁淑兰与被告南京容沛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两份“汇晟20190312001”产品认购协议无效;二、被告南京容沛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鲁淑兰返还本金100万元、2020年4月9日之前的利息损失10万元、2020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容沛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鲁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749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7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陈梦平联系电话:0755-26912779 收起
...
展开
|
2021-10-2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