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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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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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6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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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19 |
2 |
深圳市长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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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42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长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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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3-01 |
3 |
天和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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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民初9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和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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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4-23 |
4 |
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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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2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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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5-29 00:00:00 | 2018-12-12 |
5 |
广东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黄晓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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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5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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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18 | 2018-12-13 |
6 |
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黄晓锋与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丝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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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212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晓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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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7 | 2018-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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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黄晓锋与潮州市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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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20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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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24 | 2017-12-22 |
8 |
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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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3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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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7-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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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93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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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362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柏群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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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362号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柏群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5民初19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柏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79200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的违约金为2092.58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各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柏群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1.86元,由原告深圳市柏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42元,由被告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57.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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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2 |
(2018)粤0305执2248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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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2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身份证号码。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 黄晓锋 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出生 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梅州市东升工业园区A区 朱志龙 余天均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工业区栋三 汉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连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法定代表人 被告- 黄晓锋 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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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5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东升工业园区A09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60874523L。法定代表人:余天均。被执行人: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工业区30栋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12011T。法定代表人:朱志龙。被执行人:黄晓锋,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连桥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112174013。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黄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279号民事裁定、本院(2016)粤0305民初110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49375.1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97785元,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294144元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279号民事裁定、本院(2016)粤0305民初11026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364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279号民事裁定、本院(2016)粤0305民初1102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羊大雄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志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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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3 |
(2018)粤0305执22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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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2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黄晓锋 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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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2248号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黄晓锋: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27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22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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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4 |
(2017)粤0305执539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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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5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黄晓锋 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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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执5396号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黄晓锋:申请执行人广东思科拓展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61号、(2016)粤03民终206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05执53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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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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