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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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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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0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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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0-04-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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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0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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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0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刘小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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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育: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育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401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签订的《长鑫龙腾合作协议》;二、被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四、被告刘小育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0元,由原告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60元,被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刘小育共同承担5000元。被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窦天山联系电话:0755-86705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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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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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0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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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01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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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育: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育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01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小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13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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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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