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广汇商业

    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自在城市花园自在明苑1.2座310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租金35882.63元;二、驳回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48元,由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93元,由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539388962021-05-2517:44:56:215(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判决,广州市,管理1153528 收起

    ... 展开
    2021-05-21
    2

    (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广州市广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免除原告1承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666号自在名苑1、2座101房的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租金11094.27元;2、判令被告免除原告1承租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666号自在名苑1、2座101房的2020年2月10日期间至2020年4月租金共计67913.79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损失2593.8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535566172020-09-0918:10:39:0(2020)粤0113民初11754号原告广州政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鱼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 展开
    2020-09-0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