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12执异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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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 龚挺 宁波摩尔顿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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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127号龚挺、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摩尔顿鞋业有限公司、龚挺、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4)甬东执民字第56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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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 2 |
(2021)浙0212执异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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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1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 龚挺 宁波摩尔顿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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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127号龚挺、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摩尔顿鞋业有限公司、龚挺、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4)甬东执民字第56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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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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