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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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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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85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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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1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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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4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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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30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袁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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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5243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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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02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王定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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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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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8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杨晓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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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52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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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7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王文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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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527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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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7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况平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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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525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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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7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程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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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525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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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7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肖雪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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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526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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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7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王海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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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52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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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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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4民初632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涂勋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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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川0104民初629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王荣华 刘世菊 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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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7)川0104民初588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石桂山 王亚玲 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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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7)川0104民初58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范波 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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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2017)川0104民初513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杨丽萍 曹道金 成都市盛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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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6)川0104民初819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安全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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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6)川0104民初819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杨大秋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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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6)川0104民初820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李陶 程秀兰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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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6)川0104民初725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万威 欧锋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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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桃江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2016)川0104民初820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杨林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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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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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76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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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7643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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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兰萍: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申请执行何兰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76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73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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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2 |
(2019)川0104民初96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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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何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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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96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793.4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2229.77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止,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本金17793.48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QKC616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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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3 |
(2019)川0104民初96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宋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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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宋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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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96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宋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2708.1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804.49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止,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本金72708.17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C7M979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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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4 |
(2019)川0104民初96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岳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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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岳愉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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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96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岳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896.1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1279.55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止,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本金39896.17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Q6B189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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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5 |
(2019)川0104民初96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唐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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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唐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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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96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唐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795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876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止,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本金9795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S37F17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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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6 |
(2019)川0104民初96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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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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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96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7692.4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2602.17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止,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本金117692.46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AOMG99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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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7 |
(2019)川0104民初96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明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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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明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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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96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明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884.3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89.5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止,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本金21884.33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CWT228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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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8 |
(2019)川0104民初96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何思昀、王永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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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何思昀 王永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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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96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何思昀、王永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7364.6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40.16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止,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本金57364.61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RHW800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王永秋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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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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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郭召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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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郭召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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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96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郭召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139.9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1787.8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止,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本金28139.95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CGT550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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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10 |
(2019)川0104民初96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李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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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9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被告- 李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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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96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李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487.7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2783.36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止,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本金39487.79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B982CU车辆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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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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