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沙市监检处字〔2018〕63 号 |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报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的文件精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5788元(货值金额的2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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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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