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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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奉化市三江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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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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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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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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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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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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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梁雪珍、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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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梁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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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张锡伟、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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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张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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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张云波、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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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张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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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兴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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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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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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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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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王启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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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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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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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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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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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283民初5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蒋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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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 | 2017-03-10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蒋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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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 | 2016-11-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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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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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1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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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148号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62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款68715元;(2)案件受理费6142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930.72元。执行员:何伟伟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86088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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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2 |
申请执行人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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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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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046号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62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案款673166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9131.66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52326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82855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们)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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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3 |
申请执行人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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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0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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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047号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62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2852062.5元、违约金252187元及相应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31364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3442.49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52326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82863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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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4 |
申请执行人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三江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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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奉化市三江电镀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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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14号奉化市三江电镀厂:你(单位)与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320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623955.5元及相应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5264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8639.56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5111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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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
5 |
申请执行人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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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31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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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3151号蒋海龙:你(单位)与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544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49652.30元;(2)案件受理费1041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653.18元。执行员:童旭旻联系电话:88903195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62852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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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6 |
申请执行人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天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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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天阳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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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054号宁波天阳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544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案款432552.9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6388.29元。执行员:沈文达联系电话:88950290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048734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们)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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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
7 |
(2016)浙0283民初54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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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5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蒋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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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52.30元。案件受理费1041元,登报公告费560元,共计1601元,由被告蒋海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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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
8 |
(2016)浙0283民初54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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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5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蒋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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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奉化环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52.30元。案件受理费1041元,登报公告费560元,共计1601元,由被告蒋海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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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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