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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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航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胡振生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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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宁波航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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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威力士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弗德曼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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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威力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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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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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航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振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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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2741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宁波航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胡振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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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2741号胡振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航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你方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282民初12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宁波航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宁波航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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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2 |
原告宁波弗德曼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振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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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2741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宁波弗德曼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胡振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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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2741号胡振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弗德曼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你方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你方立即按照原告2019年7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履行自己出资150万元的股东出资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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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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