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李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廖卫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罗文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张兴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梁曦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袁武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莫振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李梓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范树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卢偲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范龙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1执855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1执855号范龙滨: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范龙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采取定向询价方式对范龙滨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4号一座405室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复函,经该局通过“佛山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系统进行查询,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4号一座405室当前计税评估价为9542.86元每平方米(不含税),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上公示的方式向你发送定向询价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4号一座405室当前计税评估价为9542.86元每平方米(不含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联系人:黄法官、罗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211066、83211065 收起
...
展开
|
2022-06-15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崔太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65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被告- 关耀明 毛建红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6517号崔太官: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51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关耀明、毛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529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313,440.7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费用,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过执行,本案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50,517.69元,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履行。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5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认为,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现双方协商履行中,本案将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65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5-31 |
3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崔太官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651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6517号崔太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407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款项136,524.0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948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1966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赵卓丰联系电话:020-83211042书记员:叶碧君联系电话:020-83211055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
展开
|
2022-05-24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甘福家具有限公司、肖莺、蒲浩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43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仲裁裁决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被告- 蒲浩元 肖莺 广州甘福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344号广州甘福家具有限公司、肖莺、蒲浩元: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295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甘福家具有限公司、肖莺、蒲浩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州甘福家具有限公司、肖莺、蒲浩元未收到本院寄送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广州甘福家具有限公司、肖莺、蒲浩元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款项1889025.96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212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赖文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司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告财产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甘福家具有限公司、肖莺、蒲浩元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5-19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启志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1执852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852号杨启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启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本院(2022)粤01执89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杨启志(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06281515)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1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本院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杨启志偿还借款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杨启志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启志(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0628151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2)粤01执8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启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启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5-18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朱洁明、朱嘉豪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1执88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88号朱洁明: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执行朱洁明、朱嘉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8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朱嘉豪、朱洁明名下存款共计11720.09元(本院已将案款11644.2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将执行费75.80元上缴国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嘉豪、朱洁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被执行人朱嘉豪、朱洁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院(2022)粤01执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5-16 |
7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经仁、广东沃埃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80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广东沃埃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8077号欧阳经仁、广东沃埃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经仁、广东沃埃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0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85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款项2904340.4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31443.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4511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5-06 |
8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邱贤俊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50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5084号邱贤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08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087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贤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邱贤俊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邱贤俊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终结(2021)粤01执50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2-07 |
9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昆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3918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3918号谢昆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昆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91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30 |
10 |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昆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3918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3918号谢昆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昆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085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款项108371.76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526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796特此通知。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2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