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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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武侯小安美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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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50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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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6-25 |
2 |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群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石生利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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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3360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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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3-15 |
3 |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环国投环保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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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异2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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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2-08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马鸿、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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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00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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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17 |
5 |
唐露梅、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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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24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唐露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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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28 |
6 |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露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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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161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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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1-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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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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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民初177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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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5-21 |
8 |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群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可石生利李天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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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执保2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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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6-15 |
9 |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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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109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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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3-02 |
10 |
唐露梅、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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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35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唐露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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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2-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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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3民初100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马鸿 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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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07-26 |
2 | (2017)川0191民初1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王帮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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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G66 | 2017-08-10 |
3 | (2017)川0191民初1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王帮杰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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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03-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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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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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933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靳兵 何显银 被告-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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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9332号本院受理原告何显银、靳兵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显银、靳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670元,并以165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9月30日为12867.04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判令被告五对被告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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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2 |
(2019)川0107执347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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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47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环国投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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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环国投环保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347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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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3 |
(2018)川0191民初12513号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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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25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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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2513号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新希望国际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7年9月26日解除;二、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420705.52元及迟延支付该款项产生的违约金(其中以132731.2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以261580.01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以219389.69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以866071.0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三、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4281.65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4281.6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四、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垃圾清运费7000元、水费2773.18元、电费29875.80元,共计39648.98元;五、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497001.92元;六、确认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租赁房屋改造后的天然气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七、驳回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854元,由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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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4 |
(2018)川0191民初12516号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露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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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25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唐露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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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2516号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露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新希望国际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5年5月5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及迟延支付租金相应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80309.9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延迟支付前述款项的违约金共计149748.33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及迟延支付该费用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056342.17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7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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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5 |
(2018)川0191民初12513号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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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25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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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2513号原告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维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新希望国际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7年7月20日解除;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420705.52元以及延迟支付该款项产生的违约金235558.20元(以年利率24%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最终金额以实际欠付时间为准);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4281.65元以及延迟支付该款项产生的违约金692.57元(以年利率24%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最终金额以实际欠付时间为准);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垃圾清运费7000元、水费2773.18元、电费29875.80元、燃气费32976元,上述费用合计72624.98元。5、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523160.02元并支付迟延缴付该款项的违约金11908.70元(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最终金额以实际欠付时间为准);6、确认被告就租赁房屋改造的天然气设备设施归原告所有;7、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租赁房屋天然气户名过户手续;8、被告立即办妥关于其注册地址的工商变更手续;9、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9:3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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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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