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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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博格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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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财保31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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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8-02 |
2 |
上诉人屠艳、姚国松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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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58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姚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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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3 |
申请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南京国通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重整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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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破15号 | 申请破产重整 |
申请人-南京博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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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26 |
4 |
372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屠艳、姚国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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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民初37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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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0 |
5 |
申请执行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国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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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27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顾永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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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0 |
6 |
申请执行人蔡纪云与被执行人姚国松、屠艳、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通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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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8执262号之四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纪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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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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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爱英、张邦凤与被上诉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任大军、姚国松、吴冬云、吴杰、吴琼、汤健宁、南京焕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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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770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张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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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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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光与被执行人南京惠通空间展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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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190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沈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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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8-26 |
9 |
申请执行人许正双与被执行人南京惠通空间展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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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191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许正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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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8-26 |
10 |
申请执行人任娟娟与被执行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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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187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任娟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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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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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重整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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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破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申请人- 葛鹏借款合同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倪敏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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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重整一案裁定公告日期:2019-11-2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破15号本院根据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律师事务所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龙山南路16号;联系人:贺泽;电话:133578265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算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2月28日9:3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二号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一篇原告倪敏佳诉被告葛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张红诉被告郭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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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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