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衢地税稽罚[2017]17号 |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
我局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6月16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4年1月“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反映支付职工陈建明、陈英等13人全年一次性奖金211096.70元;支付林方庆、舒剑峰工资薪金9329.00元,上述合计220425.7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薪、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4781.19元。2.你公司2015年2月“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反映支付职工温洁昀、陈英等6人全年一次性奖金71461.3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薪、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21.60元。3.你公司2016年2月“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反映支付职工温洁昀、陈英等4人全年一次性奖金83464.0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薪、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715.29元。上述2014年至2016年合计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3518.08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1759.0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759.0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常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常山县紫港小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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